无因管理的民事责任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基于无因管理这一法津事实,便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即产生了管理人与本人双方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无因管理引起的民事责任包括三个方面。1.管理人对本人的责任无因管理人事先没有与本人发生法律关系,法律并未对其进行约束,但是只要他实施了管理行为,就必须尽到一定的责任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宗旨是为了督促管理人尽最大努力去保护本人利益避免不负责任的管理行为而造成损失,以实现无因管理的目的,保证社会财产的安全,但管理人的责任应是有一定范围的,笔者认为,该范围应限于两个方面。(1)完成管理行为的责任,对他人事务是否实施管理,这完全取决于管理人个人的意志。但是,管理人一旦施行了管理行为就一定要进行到底,不得半途而废,任意中止管理。除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使管理人失去管理能力除外,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因管理是由管理人实施而对本人产生直接利害后果的行为,是非出自本人意愿的,但它是有益于本人的,因此,依法律规定,本人对管理人也负有一定的义务,具体表现为:(1)对管理中合理费用的补偿责任。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只要是必须的、合理的,则本人有义务予以补偿。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时应该坚持经济实用有效的原则,不得随意使用不恰当的方法进行管理,以免给本人带来更大的损失。至于管理费用的具体数额当然要因事而宜,但必须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为限,管理人除得以请求补偿必要的费用外,不得向本人索取报酬和假借其他名义变相索取报酬。总之一句话,只要管理人确为本人利益而实施管理行为,采用的方法是恰当的,且尽了足够的管理义务,仅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力不能及而未给本人带来利益本人仍应负补偿义务,如果未达到管理目的是由于管理人努力不够造成的,本人则可不负或少负义务责任。(2)对管理人在管理中的财产,人身损害的责任。管理人在管理中,常会造成自己的财产损失,如工具损坏、牲畜的伤亡等,有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这些损失如是由于管理行为直接引起的,本人就应当承担财产责任,其并非管理行为直接造成的,而是在管理行为实施前后,或者与管理行为本身无关的事由造成的,则不能由本人负责。如果损失是可以避免的,只是由于管理人自己不慎引起或扩大,则不能一概由本人负责,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本人的赔偿责任。3、无因管理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任。无因管理行为可能带来的损失除以上两个方面外,还包括给他人带来的损失,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行为,但如客观上对他人造成的损失,对受害的其他人则是受损行为。因此,他人的财产损失应该得到补偿。而不能将损失无端转嫁到他人身上。那么,这种赔偿责任应该由哪一方承担呢,笔者认为应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具体表现为:(1)如管理行为必须通过损失他人利益才能达到目的的,应由本人负责赔偿。(2)因管理行为造成本人财产损失的责任,管理人从主观上来讲一般都是为了使本人的财产免遭损失而实施的管理行为的,但也不否认有时事与愿违,带来相反的结果。因无因管理给本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作具体分析:首先,从客观上看,管理人的行为给本人带来的受益(包括避免的损失)超过管理人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那么管理行为应视作本人得到利益的行为不应再追究管理人的责任,相反,如果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受益不大,以至于不足抵销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则应由管理人承担一定的责任。其次,从主观上讲,如果财产损失是由管理人漫不经心,不负责任造成的,是显而易见或重大过失引起,则应负一定责任,总之,管理人的责任,就依主客观条件相结合,依损失的大小和过失程度而定。对他人事务是否实施管理,这完全取决于管理人个人的意志。但是,管理人一旦施行了管理行为就一定要进行到底,不得半途而废,任意中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