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一般是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另外,根据《刑法》和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还有一些特殊情形也可以取保候审:1.应当逮捕,但是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审;2.应当逮捕,但是正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3.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4.提请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5.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审查起诉期限内、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的,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等方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案情,决定适用取保候审;另一种是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的申请,决定取保候审。其中,律师只能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才能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对于申请取保候审的,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但是,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只能选择其中一种适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有权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但是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期间,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超过12个月,在此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有权向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或机关提出申诉,要求解除取保候审。经审查确实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