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根据摩托车的价值来判断。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4000元的,基准行为有期徒刑一年;盗窃10000元的,基准行为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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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小伙偷摩托车不到5小时被抓,被判5个月

何某是一摩托车爱好者,一直想拥有一辆属于自己的摩托车,却没钱购买,就动起了歪脑筋,不惜以身试法去偷摩托车。近日,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何某拘役5个月,缓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25日上午9时许,摩托车爱好者何某从南宁隆安县乘坐班车到崇左大新县城。当班车行至大新县福隆乡福隆加油站附近时,看见一辆轻骑铃木牌摩托车无人看管时,遂产生盗窃念头。何某随即下了车,见附近无人,便以撬锁的方式将摩托车盗走。

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