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中如果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法院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