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该规定以及上述的学理分析,可以知道,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个:1、必须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在这里需要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不当得利中的利益取得,局限于财产方面的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这里的取得,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可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另一方面也可以体现为债务的消极减少。2、必须有他方受损失相对应地,这里的损失既可以表现为应得到的财产利益的减少,也可以表现为原有的债务的增加。总之,必须具备他方的最终损失。3、得利人所取得的利益和受损人所损失的利益之间必须具备因果关系。这里同样需要注意地是,受损人的损失是得利人的受益所造成的结果。得利与受损间的因果关系既不要求他方受到的损失与一方得到的利益同时发生,也不要求二者的范围或表现形式相同。此外,并且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得利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必相同。比如说一方将另一方的古董卖了,得利的是金钱,而另一方受损的是古董的所有权,同样不妨碍不当得利的成立。4、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上的合法根据。这是不当得利制度中的重中之重,如果有合法根据,则不存在不当得利的问题。而恰恰是因为法律没有根据或者允许,才会导致得利不合法,需要返回。比如,如果双方签订了合同而导致了一方得利一方受损,这种情况因为合同的合法性,就不属于不当得利的情况。什么叫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并使得他人遭受利益损害的事实。其中,在学理习惯上,我们将无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的人称之为得利人,而将遭受损害的人称为受损人。所谓不当得利之债,指的是由于不当得利的事实,在得利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的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得利人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根据,而使受损人的利益亏损,那么,得利人应当将其不当所得返还给受损人,以达成或弥补利益的平衡。事实上,不当得利违反了在公平原则下,财产利益变动应有正当原因的原则,而不当得利恰恰是因为没有合法根据下的一方获益另一方受损的情况,这样一来,得利人就有义务将其所获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人,以维护社会被破坏了的公平秩序。需要注意的是,不当得利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之债,并非因双方合意而成立的。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中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