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包含哪些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消、部分撤消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的。该解释对“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含义的说明,对于判定行政诉讼中的管辖和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有重大的意义。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显然,对“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含义的理解,就成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管辖得以最终确定的前提。在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方面,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显然,在对被告确定的时候,也必须准确理解“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