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权,有什么使用条件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在我国由于商标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确认的专有权利,即因商标注册而产生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商标权使用条件:(1)商标标识的设计必须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要素中的一种或几种构成。(2)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3)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不相同或不相近似。(4)不属于商标法所作的禁止性规定范围。(5)应依法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未经注册,其使用人不得取得商标权。《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和图形:(1)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国际组织为多国政府所承认,这是国际公共事务的主持进,应该受到尊重。如奥运会的五环旗、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徽记及近似图形都不能用作商标。(2)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和图形。这同样是为了保证商标具有显著性特征而规定的。如直接以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作商标,就不可能彰示不同生产者商品的显著特征,同时也容易出现夸大性的宣传,欺骗顾客。有些厂家因不懂商标法或者图方便,或谋求产品市场廉价的好感,而违反规定采用这类文字或图形。(3)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夸大宣传是超越了原产品质量所作的一种名不符实的宣传。(4)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因为地理名称缺乏显著性,它只能说明商品的产地,起不到使消费者辨认商品生产者的作用;同时地名是大家公用的,不应为某一生产者所独占。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则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