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裁决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的方式:1、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前提下,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2、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进行审查;3、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符合审查的,应当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五条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第十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请求人陈述的理由、提供的信息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专利权人陈述的意见进行审查;需要实地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第二十一条经审查认为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在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前,应当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理由。除另有指定的外,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