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的具体程序:

一、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

二、 公安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 听证公开举行;

四、 听证由公安机关的法制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主持,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

五、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六、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 举行听证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 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申辩或质证,认真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