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民间纠纷处理办法之受理第二章受理第七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第八条受理民间纠纷,应当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并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和申请事项、事实根据。第九条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以及基层人民政府已经处理过、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第十条对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应当劝说当事人先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部门申请处理。第十二条具体负责处理纠纷的司法助理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是本纠纷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纠纷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与本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基层人民政府负责人决定司法助理员的回避,并另行指派他人负责处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