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私人承包旅行社的业务员,当初2007.5月进公司,老板说试用期三个月,可是我至今已经干了一年多,但是公司未与我签定任何合同,也未给我交纳任何保险.请问我应该得到些什么赔偿!还有公司应该给我交纳那些保险!还有如果现在公司解雇我或者我自己辞职,公司应不应该补偿我年终奖!请给予我法律的援助!谢谢答:您好!毫无疑问,贵公司需要与您签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并有相关的惩罚措施。即使贵公司07年没有与您签劳动合同,从08年1月1日起也是应该签的。否则应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法律规定的保险应指三险:失业、医疗、养老保险,一金指住房公积金。但是由于公积金是个人所有,目前针对公积金的监管力度不大。如果你辞职,公司应当补发你之前的工资;如果是解雇,公司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金。但年终奖是无法保障的。您同公司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反应,要求其监管。具体的利害关系还请您自己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