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监督考察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某犯罪事实、被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宣布,在服刑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或者工作;(三)定期向监督考察小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迁居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被管制的罪犯需要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取得外出证明。到达和离开目的地时,必须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并由目的地公安派出所在外出证明上注明往返时间及表现情况。返回执行地时,必须立即报告并将证明交回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