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5、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6、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7、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8、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扩展资料

个人档案是一个人一生生命轨迹的缩写,是用人单位了解一个人情况的非常重要的资料,也是一个人政治生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绝不可小看和忽视。

一个人只要需要工作、需要生活,就离不开与社会上一些单位、一些部门、打交道,建立起个人档案既是工作的需要,也是社会的需要,更是一个人在社会上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这是单位或企业了解一个人的重要手段。

造假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年龄、学历、经历是“重灾区”。

2、多人协作,团伙作案。

3、履历造假往往伴随其他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