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医药店需要的证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卫生许可证。开业后还必须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通过(GSP)认证后可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为医保定点药店。二、营业执照办理流程:(一)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提交资料:1、到工商登记机关领取并按要求填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提供申请人身份复印件(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申请人签署《委托代理人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或代办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二)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提交资料: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不使用名称的不用提交);2、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到工商登记机关领取并按要求填写);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两面粘贴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相应位置);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提供查看);5、申请人一寸半身近期像片一张(粘贴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相应位置);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申请人签署《委托代理人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或代办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7、计生部门证明(部份地区需要提交);8、经营场所证明: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或产权单位盖章的所有权证复印件;(2)所使用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该房屋土地使用权所有人签字或所有单位盖章的《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3)属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所有权证》的,则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4)属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暂时无法提供产权证的,如产权属乡、镇政府所有,可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如产权属农民或村委会所有,应由房屋所在地村委会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属自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无法提交上述以上证明的,可由房屋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5)进市场的提供经营所在地的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入市场证明。个体工商户的住所为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应是正在申请开办的个体工商户);若属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属无偿提供使用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无偿使用的声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9、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食品)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馆)注意事项: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2、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委托的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