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_____,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市人,现住××市________路家属院。男女双方于2006年9月27日在××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因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加剧,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经双方协议达成离婚意愿,并对财产、债务等事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财产处理:1、存款: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2、其他财产:LG柜机空调、长虹液晶电视、海尔洗衣机、海尔冰箱各一台归女方所有;沙发一套、新大洲本田125摩托一辆、LG挂机空调一台和柜子、床、梳妆台及吊椅各一个归男方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3、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确认,在财产分割上,上述已作出明确列明,双方财产分割已完毕,并无争议。三、债务的处理:夫妻共同债务1万元由男方承担,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四、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五、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男方签名:女方签名:年月日年月日通常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书当中的债务协商,都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协商约定,但不能对抗债权人。如果一方在签字后不偿还债务的话,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