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民事官司的执行以生效的判决为依据,需要等到判决生效后进行,但对于某些原告来说,等到判决生效后才执行,他们的生活将难以维持,他们的生产或经营就会受到严重影响。为此,法律设立了先予执行制度。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对某些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所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亦称先行给付。先予执行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劳动仲裁或人事仲裁时,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诉讼中同样可以申请。而且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申请错误,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被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申请先予执行的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申请复议期间,不影响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