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意见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对老年人犯罪是否从宽处理,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意义(一)符合宽严相济的刑罚原则刑罚的适用根本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其中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它所要关注的不只是刑罚公正的实现,还有罪犯再社会化和社会预防犯罪的双重需要。老年人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由于他们在生理上已近生命的终点,因此,对他们的改造也就没有太大的意义。就一般预防而言,在准确定罪、恰当量刑的幅度内,对老年人适用严厉的刑罚不但不能起到吓阻不稳定分子的一般预防目的,而且让身体状况极差的老年人,去接受其健康状况难以承受的司法审判,会使社会公众认为刑法不人道而产生反感、抵触,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其次老年犯罪。一定年龄的老年人犯罪后,受其年龄及其生理因素所限即使不适用刑罚,也往往不会再继续犯罪;另外,人生活自理能力本已较差,有的还有多种疾病,需要其他人照理,自然就无法承当繁重的生产活动,因此依靠对其限制自由进行羁押改造的方式意义不大,况且国家还要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等保障措施,增加了改造成本。这样既达到了预防犯罪的目的,也节约了国家资源、成本。(二)对老年人犯罪从轻处罚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人道主义要求关怀人、尊重人性和人的尊严,尊重人的自由意志。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人道主义的含义也有了变化,人道主义逐步进化成为以人为中心关心人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现实生活和幸福、人的解放的一种学说。大部分老年人,从生理上看,其身体机能处于慢慢衰退的时期,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慢慢强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手段也将随之降低。从心理上来说,由于年老、身体衰退造成的心理影响,心理变得比较容易产生孤独情绪。再次在生活上,老年人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无法自谋生存,在社会上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关心老年人犯罪,建立相应的从宽制度是人道主义的要求,刑法的人道性是指如何把刑罚带给犯罪人的痛苦控制在人的尊严所能接受的限度之内。刑法人道主义在刑法中具体表现为:刑法的宽容性、轻缓性及道义性。刑法的人道性是最基本的,也是最根本的要求可以归结为:犯罪人也是人。作为人,犯罪人也有其人格尊严,对于犯罪人的任何非人对待都是不人道的或曰反人道的。人道主义原则的表明,刑罚的科处以及执行必须考虑到被告人及被判刑的人的个性,以负责任的态度人道的对待被告人及被判刑的人,以便其能够顺利的重返社会。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