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的查阅方式一般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有权了解与自身利益存在密切关联的公司相关信息的权利。股东的知情权包括查阅权和质询权。各国和地区立法,在股东查阅权行使的时间、地点、方式、股东查阅事前通知(包括查阅的请求和请求查阅的范围等)制度、代理查阅制度以及查阅费用承担等方面往往均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公司法全文股东知情权的司法保护从我国公司法第34条和第98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公司法只是从赋权的角度规定了股东可以查阅的范围,并进而规定了股东行使查阅权时的查阅、复制的行为方式。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查阅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时可以复制,但对于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则没有赋予复制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律仅赋予其对公司相关文件的查阅权,而没有赋予复制权。除此以外,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股东查阅权行使的时间和地点等其他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笔者以为可以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尽快完善我国在股东查阅权具体行使方式上的法律规定。此外,我国公司法第34条第2款规定了股东向公司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我国新《公司法》大大拓展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这不仅体现在股东可得查阅的文件范围的扩大,而且还体现在对股东行使该权利的方式的便利设计上,比如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不仅有权查阅文件,还有权利复制相关的文件。然而,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股东可得行使之知情权范围止于何处。惯常的思考是,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赋予股东多大程度的知情权将涉及公司和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一方面,过分的限缩股东的知情权显然不利于股东权的行使,不利用公司经营约束机制的形成;另一方面,过分地扩张股东的知情权则会降低公司运营之效率,不利于公司的持续高效运转,还有有可能泄露公司的机密,甚至有可能损及与公司交易第三人权利。因此,基于利益衡量的考虑,我们必然要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作出一些限制,在二者之间寻求恰当的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