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翻建后的继承问题

一:被继承人生前居住房屋内无同住继承人,去世后一方继承人翻建房屋。

新翻建房屋的产权应延续之前的状态归所有继承人按份共有,但其他继承人应对翻建人的出资予以补偿。即使其他继承人知情且未反对翻建,也不能认定其放弃继承房屋产权。

二:被继承人生前居住房屋内有同住继承人,去世后同住继承人翻建房屋。

该种情形属于同住继承人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合理改善自身居住条件,其他继承人不享有新翻建房屋的份额,但翻建人应当补偿其他继承人在原房屋中的份额。如案例三中,黄乙翻建房屋后多出的面积不属于遗产范围,黄丙不享有新翻建房屋的份额。

三:被继承人去世前,一方继承人出资翻建房屋但无房屋转让书面协议。

新翻建房屋应当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由各继承人按份共有。对于出资翻建房屋的继承人在分配房屋产权份额时,可以适当多分或者要求其他继承人给予适当补偿。

四:被继承人去世前,一方继承人出资翻建房屋且有房屋转让书面协议。

若转让协议有效,则翻建人对新翻建房屋享有全部产权;若翻建人与被继承人非同一经济组织成员或已另获批宅基地,则该转让协议无效,新翻建房屋的处理方式与无书面转让协议的情况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