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效果。刑罚目的是刑罚论中最重要的概念,它决定或制约着刑罚的其他所有问题,如刑罚目的如何便制约着刑罚对象的范围,刑罚的体系与种类,量刑原则与量刑制度问题,行刑制度问题等等。刑罚目的理论是刑罚论的核心。只有正确把握刑罚目的,我们才能全面深刻地理解刑罚论的各个问题,也才能对刑罚论的具体内容既知其然,亦知其所以然。一、外国刑法中刑罚目的理论刑罚目的论在西方近代刑法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围绕刑罚目的,西方学者发表了不少见解,形成名目繁多的学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报应说报应说,以刑罚的目的在于报应为主旨。报应说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恶报,即消除犯罪所引起的罪恶。[1]报应观念形成后,很快被神学化,并随之出现了在漫长的中世纪一直占据统治地位的神意报应主义。以古罗马哲学家奥古斯丁为代表人物的神意报应主义,将神的旨意作为报应的理由,认为犯罪是违反了神的命令或上天的旨意,国家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是秉承神意给予报应。[2]而近代德国哲学家康德所则将报应说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形成了道义报应主义刑罚观。他认为,人是在道德的支配下不去侵害他人的权利;犯罪人侵害了他人的权利,违背了道德,因而应受到惩罚。“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了一种罪行才加刑于他。……他们必须被首先发现是有罪的和可能受到惩罚的,然后才能考虑为他本人或者为他的公民伙伴们,从他的惩罚中取得什么教训。”[3]黑格尔则否认以主观罪过作为报应根据的道义报应主义,认为犯罪是犯罪人基于自由意志而选择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因而是一种恶害。从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社会报应观念出发,作为恶害的犯罪理所当然地应受到恶的惩罚,刑罚只不过是这种恶的惩罚的有形的体现。“犯罪应予扬弃,不是因为犯罪制造了一种祸害,而是因为它侵害作为法的法。”[4]这就是黑格尔在批判道义报应主义的基础上所提出的法律报应主义。(二)预防说预防说,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将来再次犯罪。预防说源自古希腊哲学家普罗塔哥拉的思想。他指出:“谁要是以理智来处罚一个人,那并不是为了他所犯的不法,因为并不能由于处罚而使业已发生的事情不发生。刑罚应该为着未来而处罚,因此,再不会有其他的人,或者被处罚者本人再犯同样的不法行为。”[5]柏拉图和格老秀斯则表达了相同的看法。[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