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专利是一种特殊的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有关国防事项的发明创造,专利权人依法享有国防专利的独占实施权,国防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二十年。

法律依据

《国防专利条例》第二条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国防专利条例》第三条国家国防专利机构(以下简称国防专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国防专利权。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分别负责地方系统和军队系统的国防专利管理工作。《国防专利条例》第四条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被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国防专利申请以及国防专利的保密工作,在解密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国防专利条例》第五条国防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