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 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的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取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