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资料丢失医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首先,患者住院期间的病历资料属其自身信息数据,其对该信息享有知情权,有权要求查阅、复印其自身病历资料,且从目前的就医情况看,医疗机构一方更有条件保管病历资料。另外,虽然杨某1991年就医时,国家法律法规并未就病历保管制度作出规定,但该义务作为医患双方“特殊委托合同”的附随义务,不应因立法缺失而免除。其次,卫生部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则进一步对病历管理作出规范性要求。而2010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判断,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关于“客观过失论”的判例学说,更是明确规定了包括“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若干情形。上述立法进程表明,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保管责任已纳入法定义务层面,作为评价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的标准之一,医疗机构应对此予以重视。建议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以便在维护医疗机构权益与保障患者知情权之间找到合适的平衡点。综上分析,本案中,医院负有妥善保管杨某在医院分娩及治疗病历资料的义务,因其未能提供,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即推定其存在过错,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