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成立以后,应当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债权债务等,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和通过报纸向未知的债权人发出公告;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决定公司尚在履行的合同是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的纳税事宜进行清查,发现有欠缴税款的情况,或者在清算过程中产生的应缴税款,都应当报请国家有关税务机关逐项查实,并以公司财产予以足额缴纳;如果解散公司要起诉或者被起诉,应由清算组代表公司进行;公司清算结束后30日内,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