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如下:

1.申请赔偿。

2.受理立案。

3.审查下列内容:

(1)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

(2)有无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情形。

(3)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4)是否应由本机关予以赔偿。

(5)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

(6)请求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4.承办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对赔偿请求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处审核。

5.政策法规处对承办部门的意见应在十日内进行审核,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6.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予以赔偿的,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对本机关不负有赔偿义务的申请,应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的机关提出。

7.行政赔偿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