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包括下列方式:房产抵押反担保;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反担保;机器设备抵押反担保;自然人保证反担保;股权质押反担保;存单质押反担保;存货质押及仓单质押反担保;专利权质押反担保;商标权质押反担保;企业保证反担保;出口退税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应收帐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特许经营权收费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林权抵押反担保;股权零价格转让、回购反担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