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申请了行政复议的,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