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是男女关系的“灰色地带”。有的人选择同居是为了规避一些法律义务,但是一旦产生矛盾纠纷,他(她)也往往失去了法律赋予的权利。由于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律保护,现实中出现了同居者分手后纠纷多却诉讼少的现象。婚姻是一座围城,城外的人想进去,城里的人想出来。钱钟书先生的这句话很多人感同身受。但小编今天想说的是:婚姻既便是一座围城,也是一座带着保护墙的城。我国实行的是结婚登记制度,民政局的那一纸登记就是婚姻法保护婚姻的城墙。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名义生活,就容易出现下面这种麻烦事:一对情侣同居生子,还举办了婚礼,就是没有领证结婚,结果没几年,男方喜新厌旧要抛弃女方,这时候女方才后悔当初没有领证。这样的事情并不少见,原因也错综复杂,例如“孩子都生了、婚礼也办了,登不登记没什么差别”、“登记多麻烦,同居多自由”等等。但是非婚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不产生像婚姻一样的配偶身份,充其量只产生财产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与登记结婚有很大差别。律师粗略给大家总结了一些:1.对双方财产处理上的不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领了证,就是一家人啦~还分什么你我?同居,早年叫:“非法同居”,都不合法了,该是谁的还是谁的,不能基于同居的事实产生“财产共有”的法律效果。除非是双方通过共同的劳作和经营取得的财产。例如:俩人一起开店卖油条。2.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同: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一方有难,都别说八方支援了,你同居对象都可以合法不支援你,因为不负有法定扶养义务。除非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给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3.诉讼上的差别: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你们自己解除了就行了!”两个例外:(1)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会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还有涉及“重婚罪”的危险!(2)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4.孩子上不了户口!孩子上不了户口!孩子上不了户口!以上总结并未穷尽,但是想必各位已经能够看出不登记结婚的缺点了。假如你们的同居是为了“试婚”,安安不好阻止;但如果办了婚礼还不去登记,安安明确表示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