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对于仲裁期限的规定为在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相应地延长期限。经济仲裁期限的时长由使用的仲裁规则决定。

法律依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八条(一)仲裁庭应在组庭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二)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三)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上述第(一)款规定的裁决期限。第四十九条(一)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和合同约定,依照法律规定,参考国际惯例,公平合理、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二)当事人对于案件实体适用法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其约定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由仲裁庭决定案件实体的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