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以下方面的税收: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增值税;按增值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按产权转移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按合同成交价格缴纳3%或5%的契税;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法律依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法》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