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办残疾证的病如下:

1、视力残疾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2、听力残疾

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3、言语残疾

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4、智力残疾

是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5、肢体残疾

是人的肢体残疾、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6、精神残疾

是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扩展资料:

办理残疾证注意事项:

1、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可以将污、损残疾人证交回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作废并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2、残疾人户口迁移,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

3、残疾人凭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 章,留存转来的材料档案,并将复印件上报市级残联归档;

4、残疾人康复脱残或死亡的,发证机关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残疾人康复脱残以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残疾评定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