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假释制度的变迁假释最初源于法语Parol,是对被俘军人的荣誉或奖赏,但是作为一种适用于被监禁的犯人的制度,假释制度则源于英国。美国假释制度是在其监狱改革的过程中,借鉴英国假释制度的基础上而形成的。美国监狱改革始于宾夕法尼亚模式和奥本模式的出现。宾夕法尼亚监狱模式将“杂居制”改为“独居制”,让犯人在彼此隔离的状态下反思自己的罪行;奥本制则让犯人保持沉默,“通过沉默的统治来维持犯人的反省”。然而,宾夕法尼亚制和奥本制都没有逃脱失败的命运,宾夕法尼亚的“独居制”造成了罪犯在精神上终日寂寞的巨大痛苦,并没有达到使罪犯在寂寞中悔过的目的;奥本模式最终也变成了“纯粹关押犯人的场所”。为了探索更为有效的监狱矫正措施,1870年,来自24个州的130位代表齐聚俄亥俄州的辛辛那提,在那里召开首届美国狱务大会。这次会议通过了《原则宣言》,宣言重新阐释了犯罪,并对刑罚目的进行全新界定:犯罪……是一种道德疾病,刑罚则是对症良药。其药效属于社会治疗学的问题,是药剂的对症和剂量适中的问题……监禁的最高目的是对犯人的改造,而不是恶意折磨。辛辛那提会议以后,各地纷纷试图建立一种全新的矫正机构,其中最为成功的当属艾米拉矫正院。1876年,纽约州的艾米拉矫正院在首任院长泽布伦·布罗克韦(ZebulonBrockway)的带领下,实施了一种新型的矫正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构成因素包括分离、不定期刑与假释,并实施一系列的宗教、文化、职业教育和娱乐活动。表现良好的罪犯,可以升到较高一级的监禁状态,如果升到最高级,就有资格获得假释。艾米拉矫正院的建立,标志着假释制度在美国的正式确立。在此之后,假释制度在全美国迅速发展。1907年,纽约州建立了完备的假释制度,包括不定期刑、提前释放、释放后监督,以及假释撤销的详细标准。到1942年,所有的州以及联邦政府都设立了由假释委员会运作的假释制度。假释委员会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自由决定犯人的释放时间,而仅仅受法官判定的最长刑期的限制。在1970年代,美国的假释制度达到了顶峰,罪犯假释率非常高。在1970年代中后期,在各种被释放的犯人中,由于假释而释放的占到70%以上。然而,假释制度的兴盛也同时酝酿着其深刻的危机。1970年代以后,随着矫正刑理论的衰退,假释制度也在四面楚歌声中遭遇了全面退缩。即使从辛辛那提会议,或者从艾米拉矫正院的建立算起,矫正刑论在美国也流行了100多年,在这100多年当中,各种矫正机构纷纷建立,不同的矫正措施得以使用,其目的都是为了去除犯罪人的犯罪习性。然而,值得玩味的是,这些矫正机构和矫正措施并没有产生当初对其所期待的效果,药到病除的预想并没有实现。相反,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美国犯罪态势愈演愈烈,各种暴力犯罪和恐怖犯罪不断上演,累犯率长期居高不下。1965年以前,美国杀人犯罪率一直保持在每10万人5人以下。1965年前后,这个数字开始稳步上升,从1970年开始的20年里,这个数字在每10万人8到10人之间摆动。[4]在这种背景下,人们开始怀疑矫正刑理论的正当性,对假释制度也不再抱持幻想。各种批评汹涌而至,其中最具震撼性效果的当数马丁森报告。马丁森等人对1968年以前的231个处遇项目进行了详细调查,最后得出结论:除了很少、孤立的例外,到目前为止报道的使犯罪人回归的努力对累犯并没有产生明显的效果。尽管有学者批判了马丁森等人的研究报告,但是该报告无疑引起了人们对矫正刑论的深刻反思,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的研究小组对马丁森等人的研究报告如此评论:该研究“合理、精确而且公正地评价了康复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