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火栓、应急照明、自动喷淋和自动报警系统以及防排烟系统和防火卷帘门是最常见的。

1.商店建筑防火与疏散设计,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各项规定.

2.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宜独立设置;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如与其它库房合建时,应设有防火墙隔断.

3.专业商店内附设的作坊、工场应限为丁、戊类生产,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4.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注:多层住宅底层商店的顶楼板耐火极限可不低于1h. 5.商店营业部分的吊顶和一切饰面装修,应符合该建筑物耐火等级规定,并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6.大中型商业建筑中有屋盖的通廊或中庭(共享空间)及其两边建筑,各成防火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两边建筑高度小于24m则通廊或中庭的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6m,当建筑高度大于24m则该处宽度不应小于13m;

(2)通廊或中庭的屋盖应采用非燃烧体和防碎的透光材料,在两边建筑物支承处应为防火构造;

(3)通廊或中庭的自然通风要求应符合第3.1.10条的规定.当为封闭中庭时应设自动排烟装置;

(4)通廊或中庭的消防设施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7.商店建筑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防火规范的规定.

8.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开口部位应设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并装有水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