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参与方都有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业主方,即常规工程项目中的五大责任主体。如果需要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项目管理的,上述企业或机构也可参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