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合同一般包括的内容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动产的名称、质量等基本情况;质押担保的范围;以及质押担保的方式等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