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兵不想当兵了,会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视情节严重性予以处罚;而且这些处分会记载预当事人的档案中,跟随一辈子。

具体处罚项目参照如下: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士兵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或者降衔(衔级工资档次);

(六)撤职或者取消士官资格;

(七)除名;

(八)开除军籍。

扩展资料

军队中违法行为及处置方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散布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出版有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参加军队禁止的政治性组织或者政治性活动,情节严重的

(二)作战消极,临阵畏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三)战时故意损伤无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

(四)虐待俘虏

(五)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六)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训练、执勤等情节严重的

(七)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八)贪污、行贿、受贿,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九)挪用、隐瞒、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违反财经纪律

(十)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或者泄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擅离部队或者逾假不归,时间较短、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时间较长、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时间过长、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二)打架斗殴或者参加聚众闹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酗酒滋事,妨碍正常秩序

(十六)观看、传播淫秽物品

(十八)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遗失、遗弃、损坏装备,擅自销售、出借或者私存装备物品

(十九)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关军容风纪和军人行为规范的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二十)造谣诽谤,诬陷他人

(二十一)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部属,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十二)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刁难给自己提过批评意见或者向上级反映问题、提出控告(申诉)的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