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的中学生臧某,受球友邀请周末到北京市某中学操场打篮球。臧某接到同伴传球,在运球过程中,被段某冲撞倒地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臧某的监护人在起诉中称,臧某伤势严重,起居不便须贴身照顾,由其父请假照顾。段某家长躲避责任,不予赔偿。臧某的监护人同时认为事故发生在学校,事故发生后学校没有采取急救措施,存在管理上的漏洞,又拒绝提供段某监护人的真实信息,配合医治等,因此,负有赔偿责任。案情分析:在本案中,16的臧某虽然具备未成年学生的身份,但是并不是事发地北京市某中学的在读学生,而且臧某参加的篮球比赛也不是北京市某中学组织的正式比赛。因此,北京市某中学在本案中对臧某并不负有教育和管理职责,以及臧某受伤后的积极救治义务,此外,本案案情也没有显示,北京市某中学的篮球运动场地和篮球架等器材存在导致臧某人身损害的安全隐患。总之,臧某无法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的校园侵权法律规则请求北京市某中学赔偿其损失。相关法律:《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