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的性质不同。留置权属于物权,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一种效力。其次发生的原因不同。留置权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则是双务合同的当然结果。最后,标的物的范围有所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标的物没有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