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股权质押不能转让。除非在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转让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转让后的所得应当向质权人偿还债务。质权登记才能够设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四百三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