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规定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是国际招标投标中的一种常用作法,《招标投标法》正是为了与国际接轨而在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或其他媒介发布”,同时规定了“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建设部规定建设部89号令第十四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招标公告是招标人或招标委托代理机构起草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只要符合法规规定,是不需要送招投标管理机构或交易中心则直接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或其他媒介上发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制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违背招标人意愿规定招标公告的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许多地方的招投标管理机构或交易中心,要求投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前要送其审查,并且审查时要求招标公告的内容要按其规定格式填写,比如在招标人送审的招标公告中标示或强制招标人加上“投标报名地点在其交易中心”、“招标报名时投标人须携带投标人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为什么招投标管理机构或交易中心“审查”招标公告时要求招标人必须加上这些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内容呢?无非两个字:“权”和“利”。投标报名时,投标人需提供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原件由交易中心审查检验,不带原件者不得报名(并以这是招标人的招标公告上的要求为借口),此所谓“权”;同时,由交易中心收取投标人的“报名费”,此所谓“利”。应该说在招标投标的整个活动中,是没有“投标报名”这一环节的,投标人无须将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交由招投标管理机构或交易中心检验,投标人只须按招标公告所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去领取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人审查其投标资格。“投标报名”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多年以来形成的一种习惯,是与国际接轨不相适应的一种陋习,也是一些管理机构或交易中心获取“权”和“利”的一种手段。国际上的通常作法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一样,在招标公告上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建设部招标投标示范文本中,招标公告的示范文本内容同样也没有“投标报名”的内容,仅有“获取资格预审时间和地点”的内容。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各项工作和法律法规也逐步与国际接轨,我们应该尽快理解法律法规所作规定的意义所在,改掉过去的一些陋习,使我们的工作尽快与国际接轨,加快WTO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