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债权: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款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8、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