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

首先,坚持司法为民是确保审判事业正确政治方向的必然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人民性是我国国家政权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司法机关,必须在司法领域体现党的宗旨和国家性质,把司法为民作为全部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其次,坚持司法为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在于通过法律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司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保障,必须将法治的精髓贯穿履行职责的始终,依法服务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三,坚持司法为民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到建国初期为巩固国家政权开展的司法工作,再到改革开放三十年多来的司法实践,人民司法事业的优良传统集中体现在司法为民。

在新形势、新条件下,司法为民的优良传统不能丢,而且要与时俱进,发扬光大。还有,坚持司法为民是解决当前司法工作中突出问题的客观需要。

扩展资料: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践行司法为民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

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丰富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期待司法保障与服务的范围不断拓展,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汇聚到法院,司法需求的总量不断攀升。从北京法院来看,年受理案件的数量已经从1978年的1万余件增加到了目前每年40万件以上。

在司法需求总量不断攀升的同时,人民群众还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和期待。不仅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还期待保护更加广泛的其他社会权利;不仅要求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还期待从根源上化解纠纷;不仅要求司法结果公正,还期待司法过程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期待对司法活动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此外,由于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也日益多元,司法工作平衡各方利益的难度越来越大,社会公众从不同角度对司法工作提出不同的要求。比如对于刑事审判,既有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要求,又有充分保障人权的要求;对于执行工作,既有加大执行力度的要求,又有避免矛盾激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