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机构对网络侵权的责任归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规定,作为网络侵权责任主体的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须承担其相应的侵权责任。网络用户作为一般民事侵权主体,其责任承担方式适用过错责任制原则。网络用户承担侵权责任须同时具备四项法律要件:

(1)络侵权损害事实;

(2)络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3)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4)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

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接入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平台提供者,而其中只有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平台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负责向受众提供网络信息的内容,在网络侵权中的角色相当于网络用户,所以承担网络侵权责任的方式也与网络用户一致,即作为一般侵权主体适用过错责任制原则。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是网络平台的直接管理者,其特殊的侵权责任主体地位,决定了其侵权责任的特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第三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法条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即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

二、如何识别互联网侵权行为

未经本人同意,也未因社会公共利益,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以认定为互联网侵权行为。

网络用户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的,可以认定网络用户对经营主体构成了侵权行为。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和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等信息来源所发布的信息,一般不认定为侵权行为,但是,如果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与前述信息来源内容不符的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以添加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或者通过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序等方式致人误解的,也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和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已被公开更正,如网络用户拒绝更正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予更正的,或仍然发布更正之前的信息的,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

三、发现互联网侵权行为后如何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合法权益

发现了网络侵权行为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投诉,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侵权信息等必要措施,防止网络侵权行为的影响及损失进一步扩大,一般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都在网站上有公布的投诉方式及投诉步骤以方便被侵权人进行投诉。投诉尽量采取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投诉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如果被侵权人本照息事宁人的考虑处理侵权事件的话,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侵权信息,基本上也就实现了维权目标。

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删除侵权信息采取消极、拖延的态度,或对被侵权人的投诉置之不理,或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本就没有公布投诉方式,被侵权人只能采取去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权,被侵权人可以在被侵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无需必须去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样既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又能消除异地维权带来的交通、时间、经济成本等各方面的不便利。

如侵权行为过于恶劣,被侵权人可以要求追究网络用户的侵权责任,让侵权者付出应付的代价。被侵权人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诉网络用户,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根据目前人民法院的立案规定,起诉需要知道网络用户确切的身份信息,如果不知道的话无法立案审理,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用户的信息,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提供,被侵权人可以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

为更大限度地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可以作为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这样大大降低了被侵权人的维权成本。

此外,法律还规定,在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这样大大减轻了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更加有利地维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机构应对网络侵权的作用也不能采取过激的措施处理,目前的法律制度基本上可以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大家可积极采取法律的措施打击网络侵权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对于网络侵权的法律责任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被侵权人有权告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其被侵权情况,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侵害状态予以制止;

第二个层次,被侵权人有权告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其被侵权情况,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仍怠于采取措施致使产生更大损害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个层次,当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网络服务已被非法利用而仍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全部损害的连带责任。上述三个层次的分析表明,因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管理疏忽导致侵权损害发生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具有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须承担侵权损害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