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査。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査的案件,进行审査,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査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法律依据】《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