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保护期限是自核准注册之日起,保护十年。如果商标注册人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向商标局申请续展的,并且获得核准的,则商标权人继续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的续展次数没有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