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夫妻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财产逃债的,债权人应直接追加被告人原配偶为被告人,请求法院判决财产分割无效。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