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自西周时起对起诉形式已有了较具体的规定。当时已有民、刑诉讼之划分,类似当今之自诉。
上诉与直诉 –
(一)上诉
中国古代自西周就有了称作“乞鞫”的上诉制度。重大案件要上报天子裁决,秦、汉基本沿承。 曹魏时为简化诉讼,防止拖讼,改汉代乞鞫上诉制度,晋代又恢复。北魏律则明确规定,对案件判决有疑问或诉说冤屈者,应重新审复。 唐代时上诉制度已较完备。当事人对判决的意见,若不服可逐级上诉直至皇帝。宋代的上诉案件,重审称之为“别推”,“移推”,可申诉朝廷乃至皇帝裁决。 元朝如果主管官吏“受赂不法”,可径赴宪司控告。明朝重大特殊案件允许越级申诉。清律对上诉亦有清晰的程序规定。
(二)直诉
直诉是指有重大冤情者赴京城向中央有关部门甚至皇帝本人申诉。主要包括: –1、“路鼓”与“肺石”
–2、设登闻鼓
–3、邀车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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