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贪污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和专项基金的财产以及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和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与国家合资合作的公司、企业的财产中即包括国有财产、集体财产、个人财产以及外国公司的财产。二、共同贪污犯罪如何认定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它有以下特点: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四是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五是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认定共同贪污犯罪时,除掌握其特点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1)贪污共犯中,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就贪污共犯的组成而言,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三是上述两种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四是与上述一、二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人员;五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罪共犯;六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与该非国有单位中人员组成的贪污共犯。(2)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3)共同贪污属于贪污情节较重范畴。司法实务中,如果是单人实施的贪污行为,那么必须要满足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而在集体贪污中只需要有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就可以了,并不要求所有的犯罪人员都具有这个特殊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