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销的其他应付款仍然存在涉税问题。其应作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已有证明不再支付的其他应付款,不用就这些收入项再报批。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