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店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由运输公司将一批瓷器从广昌运往广州,商店派一名押运员同行,途中停车吃饭,司机与押运员两人喝了一瓶酒,饭后继续上路。由于饮酒及劳累,司机要求押运员代其开车,押运员亦没有推辞。在一个转弯处,由于车速较快,不慎翻车,车上的瓷器全部毁损。对于该瓷器损失我商店能否要求运输公司全额赔偿呢?本案件实际存在2个法律关系:1、商店与运输公司的承运关系。2、商店与其他单位关于瓷器的供需关系。该商店与运输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按《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商店与运输公司是要分担责任的。但是,该商店工作人员在押运途中未尽到监督及制止义务,依《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司机是某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押运员是某商店的工作人员,因此,你商店与运输公司分别承担责任,不能要求运输公司全额赔偿该瓷器损失。